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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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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樣策略:於保障勞工健康及遵守法規要求之前提下,運用一套合
      理之方法及程序,決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處所及採樣規劃。
(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三)監測處所:指於作業場所實施區域或人員作業環境監測之位置。
(四)監測人員:指本辦法第四條所稱之人員。
(五)相似暴露族群:指工作型態、危害種類、暴露時間及濃度大致相同
      ,具有類似暴露狀況之一群勞工。
(六)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期限內,辦理
      作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七)稽核:指查證文件化之作業程序是否依要求執行。
(八)管理審查:為高階管理階層依預定時程及程序,定期審查計畫及任
      何相關資訊,以確保其持續之適合性與有效性,並導入必要之變更
      或改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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