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4
四、雇主應負作業環境監測品質之最終責任,而所有管理階層應確保提供
    執行監測計畫之足夠資源。
    前項監測計畫之執行,應規定有關部門與人員之責任、義務與權限,
    並指定有關部門及會同監測人員,負責監測計畫之規劃、實施、評估
    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監測目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