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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5
五、負責作業環境監測有關部門及人員應具足夠能力,訂定含採樣策略之
    監測計畫,以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作業環境相關之危害。
    雇主應訂定並維持必要能力要求之相關作法,以確保負責部門及人員
    能勝任前項監測計畫之工作與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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