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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19
十九、粉塵重量分析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驗室應依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析參考方法,建立
        粉塵重量分析之管理程序,以期達到品保及品管之要求。
  (二)至少使用五位數天平執行粉塵稱量,天平應置於環境條件不影響
        數據品質之空間。
  (三)天平應裝設有印表機,且印表機應可印出日期、時間、重量及編
        號(可追溯至樣本編號)等功能。
  (四)天平應建立校正或查驗計畫,以確定執行相關量測作業時,皆可
        追溯至國家量測標準;量測結果應提供其量測不確定度,以做為
        符合某種特定量測規格之說明參考。
  (五)標準砝碼外校之重量及頻率應符合實際分析需求,其校正結果之
        偏差不大於允收標準。
  (六)每分析十個樣本時,應再確認天平之穩定性。
  (七)粉塵濾紙於採樣前及採樣後應分開存放,避免污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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