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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2
十二、審查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承載力足以順利執行所提計畫內容。
  (二)計畫所提上工內容清楚、確實,並搭配合理之專長條件限制。
  (三)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能具體提升進用人員之職能。
  (四)計畫能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或企業合作資源。
  (五)計畫效益能以量化數據衡量。
  (六)明確之計畫實施進度,並以甘特圖表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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