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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3
十三、用人單位應於申請案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分署應予註銷其未
      完成派工程序之名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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