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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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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執行本計畫之民間團體。其提案經審查核定並執行
    者,稱為用人單位。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財團法人法設立登記
      之財團法人。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
      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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