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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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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組成審查會,針對重建計畫
    內容可行性、效益、所需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職業訓練費用及諮詢
    陪伴費用辦理審查及核定。
    審查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或秘書兼任。並設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
    業服務中心遴聘之。
  審查重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民間團體組織承載力足以順利執行所提計畫內容。
(二)計畫所提工作項目符合災區需求,工作內容清楚、確實,並搭配合
      理之專長條件限制。
(三)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能具體提升進用人員之職能。
(四)計畫能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民間或企業認養資源。
(五)計畫效益能以量化數據衡量。
(六)明確之計畫實施進度,並以甘特圖表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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