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13
十三、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有損及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
      運用局得以書面通知該受託機構立即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收回部
      分或全部委託資產:
  (一)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
  (二)違反相關法令遭我國或外國主管機關警告或處罰者。
  (三)違反契約者。
  (四)每年定期檢討評估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未達本基金法定保證收益
        ,或基金運用局指定市場常用衡量指標或收益率者。
      前項收回之委託資產,由基金運用局決定收回方式,並得委託其他
      機構代為移轉管理或以類似過渡性管理概念進行後續處理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