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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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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運用局應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勞、資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專家學
    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受託機構,其工作如下:
(一)訂定經營計畫建議書之應載明事項。
(二)審查經營計畫建議書。
(三)評定受評審業者之名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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