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運用局應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勞、資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專家學 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受託機構,其工作如下: (一)訂定經營計畫建議書之應載明事項。 (二)審查經營計畫建議書。 (三)評定受評審業者之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