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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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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
      分為指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訓練經費,且不得含營業稅
      。
      前項提案,分署認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第一項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上限;訓練單
          位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
          元至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
          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等,以供審查。
        2.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目鐘點費得額外
          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
          表之規定。
  (二)保險費:受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編列標準
        ,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
        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申報編
        列。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部
      分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
      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
      導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等項。相關經費編列
      原則如下:
  (一)實習(作)指導費:
        1.托育人員訓練單位安排學員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實習期間,
          一名托育人員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
          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實習
          指導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2.托育人員訓練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
          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
          百元編列。
        3.照顧服務員訓練單位安排學員至實習(作)訓練場所訓練,一
          名實習指導老師實習期間最多可指導十二名學員、實作期間最
          多可指導二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少應安排一名實習指導老師
          ,最多可聘請四名實習指導老師;另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課程
          應配置一名實習指導老師進行指導,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
          師資人數。實習指導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
        4.規劃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班次,實作及臨床實習課程,應視實習
          指導老師名額配置情形,安排實習督導員協助教學,一名實習
          督導員最多可指導十二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四名實習督
          導員,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實習督導員每位按
          每小時五百元編列,核實支付。
        5.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四目實習(作)
          指導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
          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二)設備使用或維護費:針對訓練單位所自備之訓練設備,於訓練期
        間提供學員學習使用所需之檢查、保養或修理等費用,按每人術
        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三)材料費:術科實習用消耗材料所需費用。
  (四)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以二千五百元為
        原則,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
        元。但照顧服務員訓練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者之實
        習專班,每班次最高編列二萬二千元。
  (五)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六)行政管理費: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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