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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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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招訓簡章之文宣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併同
      訓練計畫送分署備查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分署授權招訓字號以
      及經費來源為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
      次登錄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前訓練管理系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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