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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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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規劃筆試
      、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告之。
      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訓練
      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錄、持有推介單、具有特定對象身分
      ,列入甄試評分項目。
      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切結書」(如附件三之一或附件三之二
      )簽名切結。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職前訓練管理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
  (二)查驗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
        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單。
  (三)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及分署。
      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名
      次依序錄訓。
      失業或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或結訓日尚
        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但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其參訓紀錄統計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參訓紀錄統計,依職前訓練管理系統勾稽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計算。
      有招收第六項所列不得報名或未符第四點規定所列資格條件之民眾
      參訓者,除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來審
      查評分之參考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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