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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7
十七、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
      義務,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情事,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並以加保日前之最後一次參訓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本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
        參訓。
      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包括在職者,於參加訓練當日辦理參加訓字號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
      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
      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損害
      ,由訓練單位賠償。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將學員基本資料鍵入職前訓練管理系
      統,並應配合職前訓練管理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
      就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
      訓練單位應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辦理學員身分核對,及申請、發
      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行政作業事項。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
      當地就業支持體系,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辦理照顧服務員班次之訓練單位,應將學員結訓後九十日內之就業
      成效,登錄於職前訓練管理系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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