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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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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資格如
    下:
(一)辦理照顧服務員之訓練單位: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照顧服務員資
      格訓練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
(二)辦理托育人員之訓練單位: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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