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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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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分署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
        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或司法
        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訓。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
        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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