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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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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及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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