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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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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於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編
    列訓練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
    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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