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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9
九、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先進行書面審查,
    資格不符者,不予通過;資料不齊者,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通過。
    分署應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實質審查會
    議,必要時得請訓練單位簡報,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
    訓練單位應予配合。
    審查小組委員為五人至九人,其中專家學者由分署遴聘之。外聘委員
    須達三分之一以上,並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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