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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及指導。
  (三)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裁判長助理及技術顧問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
        備及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及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
        本會參考。
  (九)兼任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之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
        得兼任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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