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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須具備公正無私
      、精熟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八年
        以上表現優良者。
  (三)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表
        現優良者。
  (四)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五)對本職類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及獲
        得獎牌二次以上、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及獲得前三名四次
        以上,或訓練參加臺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及獲得前三
        名獎牌四次以上具體事蹟之一者。
  (六)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四次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者。
      全國技能競賽之職類為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者,其裁判長除應符合前
      項規定外,能以英語、德語或法語溝通者優先錄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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