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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5
十五、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
      之甄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者,並
        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曾擔任與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監評人員者。
  (三)從事競賽職類相關科系教學三年以上,並具備競賽實務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者。
  (四)具有專科以上畢業,取得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乙級以上技術士
        證二年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具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並從事競賽職類相關工作達五年以上經
        驗者。
  (六)曾接受本會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者。
    前項經甄選合格者列入裁判人才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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