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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7
十七、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之裁判長及裁判人數,共計遴聘四人;分區技
      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之裁判長及裁判人數,共
      計遴聘三人為原則。
    參賽人數眾多或配合競賽試題,得視實際需要增聘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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