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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所稱技能競賽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以下簡稱
      國手選拔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國際技能競賽,指由國際技能競賽組織所主辦;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指由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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