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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1
二十一、受聘之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應依規定時間辦理
        報到,並出席裁判長會議及各職類裁判工作會議,始得參與該職
        類裁判工作,並應於會議後熟悉場地之前,完成迴避切結書簽署
        ,再會同競賽場地工作人員前往競賽場檢查場地、設備、工具及
        材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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