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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2
二十二、裁判及參賽者服務於同單位、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迴避主觀評分。
        裁判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得經由利害關係人之
        申請或由裁判長命其迴避,未迴避者,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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