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25
二十五、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裁判應要求其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
        安全防護用品才能進入。
        裁判長或由其指派之裁判,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自備工具及材料,
        非選手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或材料,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
        若有爭議,應經裁判會議決議後,向選手公開宣布,事後不再受
        理異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