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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6
二十六、各職類競賽開始前,應由裁判長向選手宣布所發放之資料及材料
        ,並要求每位選手清點,經確認無誤後簽名,再開始競賽,事後
        不再受理異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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