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28
二十八、競賽期間,裁判人員每日應於各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
        賽場,進行該職類競賽準備工作或裁判工作會議,並於競賽結束
        後參與檢討會議。競賽進行中不得任意中途離席,違反者,其所
        評定之分數不予採計,並通知大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