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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2
三十二、裁判人員於進行主觀評分部分之評分時,應秉持切結之迴避原則
        迴避評分。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經查證屬實,其評定成績
        不列入計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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