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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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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競賽時,裁判人員不得單獨與選手接觸、交談或私自碰觸選手作
        品,經勸阻無效或情節重大者,經全體裁判過半數同意後,得要
        求其立即出場,並報請大會處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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