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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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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競賽結束,各選手成品不論有無功能或是否完成,均應給予評分
        ,並排列名次。評分(總分)請用百分法,即滿分為一百分,及
        格為六十分,小數點取至第二位(四捨五入);同一評分項目之
        扣(給)分標準應一致,以符公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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