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0
四 十、各職類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參賽選手
        總評分表上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
        品說明表及選手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工
        作人員登錄造冊,並提送技術委員會審查。競賽成績經送交大會
        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改或異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