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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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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之各職類選手,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始能報名參加,報名後
        不得更改提名單位。但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
        拔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時,因畢業、離職或
        加強訓練者,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可增加申請為
        共同提名單位。
        前項提名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
        公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構。各職類提名單位之推薦名額為三人(
        組),本會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第一項參加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者,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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