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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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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之來源及限制如下: 
    (一)分為青年組及成人組:由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推薦每
          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人數不足十人(組)時,優勝人數取報
          名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獎勵。僅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組
          )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取。但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列
          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
          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當於全國技能競賽
          一個職類時,二個職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並以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職類為限。
      前項推薦名額,本會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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