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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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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
        手,不得再推薦參加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
        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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