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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1
五十一、獲選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於競賽
        前,因故無法參賽時,由備取國手遞補,備取國手亦無法參賽時
        ,則僅遞補至國手選拔賽成績第三名為限。
        前項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有任一人無法參賽,則由本會及該
        職類培訓小組自該職類備取團隊中擇一人遞補;有二人以上無法
        參賽,則由該職類備取團隊整組依序遞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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