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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每二年辦理一次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
      技能競賽每四年辦理一次。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
    時,本會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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