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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5
七十五、分區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由各區承辦單位首長或大
        會秘書長一人擔任主席,該職類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或類群裁判
        長一人出席,該職類分區裁判長及全體裁判至少二分之一出席,
        並得視情況邀請參賽選手本人及其提名單位代表一人至二人列席
        說明。但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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