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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6
七十六、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由大會秘
        書長或技術委員會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技術委員會副召集人及
        全國技能競賽六大類群裁判長六人,至少二分之一出席,該職類
        分區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列席報告爭議處理情形,並得視情況
        邀請參賽選手本人及其提名單位代表一人至二人列席說明。但不
        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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