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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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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之各職類人數未達
    規定推薦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人數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
    ;人數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前二項各職類暫停辦理競賽之規定人數,本會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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