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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1
八十一、分區技能競賽參賽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應依第七十二點規定
        於大會頒獎典禮結束後三小時內,以書面提出。大會應於七日內
        視情況召開分區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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