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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2
八十二、經分區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仍無法取得共識時,應於
        會議結束後三日內,由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向本會提出,本會
        應於七日內,視情況召開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技術爭議
        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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