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之參賽選手對競賽成績 有異議,應依第七十二點規定於大會頒獎典禮結束後三小時內, 以書面提出。大會應於七日內視情況召開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 委員會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爭 議審議小組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