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93
九十三、本會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
        及優勝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
        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以茲鼓勵。
        前項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指長期培訓選手,經參加國際技
        能競賽選手選拔賽榮獲各職類國手,並代表國家出國比賽之選手
        訓練老師。
        第一項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指依選手加強訓練計畫,實際
        參與指導及訓練選手,並經裁判長提報列名於送本會之訓練老師
        基本資料表及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之訓練老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