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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4
九十四、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
        師之獎助學金按以下比率分配: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
          人以上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1.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
            期間之百分比發給。
          2.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按參與訓練期間之百分
            比發給。
          3.裁判長與訓練老師有協定分配比率,且於函送選手加強訓練
            計畫時一併說明者,依該協定分配比率發給。
          4.前三目訓練期間之百分比或協定分配之比率,若與加強訓練
            計畫不符時,須於國際技能競賽前一個月由裁判長通知本會
            更改,競賽後不得再更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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