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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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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受補助中小企業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
      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三)受補助中小企業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職安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
      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請
      補助或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
      滅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
      辦。
(五)受補助中小企業對所補助設施或器具,不得隨意拆除或破壞,除個
      人防護具等消耗品外,應保持其效能至少三年,經職安署、專業機
      構或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人員查獲未保持其效能者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六)前款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中小企業應保存至少一年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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