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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0 條
雇主依第七條規定擬定之僱用安定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理由及目的。
二、實施部門及人數。
三、實施日期及期間。
四、勞資會議同意勞工縮減工時依比例減少薪資所為決議之文件。
五、被保險人名冊與其同意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薪資之同意書。
六、約定縮減工時日期及其內容。
七、營運改善策略、期程及預定目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一、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明列僱用安定計畫應記載之事項。
二、計畫包含之約定縮減日期與其內容,係指雇主與被保險人開始縮減工資工時之實
    施日期,及其縮減工資工時的方式與實施期間。另縮減工資工時之實施起日,即
    是僱用安定計畫之實施日期。
三、為使雇主與被保險人瞭解計畫之進行與相關規範,屆時將提供計畫同意書範本,
    由雇主與被保險人同意後簽署之。
四、雇主另應說明為改善營運之相關策略、期程及預定達成之目標(例如恢復參加僱
    用安定計畫被保險人之薪資),以強化僱用安定計畫之目的。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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