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致變更僱用安定計畫,於申請當次之薪資補貼 時,應檢附變更後之第十條及前條規定文件。
對於工時工資縮減內容,雇主若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或僱用安定計畫實施部門、對 象、人數等有變動,則皆屬變更計畫,雇主於申請薪資補貼時,除檢附原應備文件外 ,應再檢送變更後計畫內容,以供審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