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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致變更僱用安定計畫,於申請當次之薪資補貼
時,應檢附變更後之第十條及前條規定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對於工時工資縮減內容,雇主若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或僱用安定計畫實施部門、對
象、人數等有變動,則皆屬變更計畫,雇主於申請薪資補貼時,除檢附原應備文件外
,應再檢送變更後計畫內容,以供審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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