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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4 條
第二十二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
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
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之上限;為免資源重疊,限制失業被保險人合併領取政府機關其
他同性質津貼之次數。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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